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加采金法律提示
近期,加纳政府对外国人非法采金展开了一系列清查行动,采取更为严厉的执法措施。我处通过网站发布信息、当面宣讲等方式陆续介绍了加纳矿业相关法律法规,提示中国企业和个人合法进行矿业活动,现再次郑重提醒我公民切勿从事非法采金活动,并汇总加纳矿业法律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望务必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合法务工。
加纳2006年出台的《矿产和矿业法》(703号法案,详见附件)是目前加纳的矿业基本法。根据该法及相关法规,在加纳采金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纳金矿的矿权分为“大矿权”和“小矿权”,外国人不能购买小矿权,不能开采小矿。外国人可以合资、独资、合作三种形式依法申请开采25英亩以上的大矿区,25英亩以下的小矿区只能由加纳公司开采。小矿权不允许向外国人转让或出售,外国人也不能接受或购买小矿权。中国人来加纳采金,首先应亲眼看见矿主出示其矿权证书,证书上写明了该矿权的性质(大矿权或小矿权)等,并反复核实其准确性和可靠性。中国人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开采小矿都是违法的,采大矿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续。
二、外国人不得在小矿区直接参与开采作业。小矿只能由加纳公司开采,加纳矿主可以租用外国人的设备、雇用外国的技术人员和专家,但是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和专家只能在办公室做咨询工作,在现场的采矿工人必须是加纳本地人,外国人不得直接在小矿区挖金。
三、只有加纳土地自然资源部和矿业委员会有权审批矿权,只能通过其办理合法的矿产勘探和开发手续,矿主都必须拥有加纳矿产委员会颁发的矿权证书。加纳土地是私有制,但矿产资源国有。有些当地酋长、村长等将土地和矿权的概念混淆,自称是矿主,从这些人手中购得土地或所谓“矿权”而未经加纳矿业主管部门审批就直接开始开采黄金都是违法的。有些中介公司、代理人通过介绍中国人从当地酋长手中购买土地、制作假矿权证书、组织中国工人来加纳务工等方式从中获利,需谨防受骗。
四、投资者可根据勘探或开发的不同阶段申请不同的许可证,有三种矿权:第一种为“踏勘许可证”,持有者可通过地质化学、地质物理及其他地理手段判断是否存在某种矿产,不能进行钻井、挖掘等勘探活动;第二种为“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规定区域内勘探;第三种为“采矿证”即开矿租约,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开发区域进行实质性开采,申请采矿证并不必需持有上述两种许可证。这三种许可证上均写明有效期,申请延期均有不同规定。
五、外国人在加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金等矿业行为,都必须持合法有效的护照,办理正规的赴加签证和工作许可。仅凭落地签证或短期旅行签证采金都属违法。没有合法护照、签证的采金人员将随时面临被加纳清查行动抓捕并递解出境的风险。
六、投资者除办理矿权手续外,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采矿许可持有者进行矿业开采前需获加纳环境保护署(Ghan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uthority)批准,如矿区涵盖森林、水源,还需获森林委员会(Forestry Commission)或水资源委员会(Water Resources Commission)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到加纳注册局(Register General)注册,并到投资促进中心(Ghana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备案。
七、加纳政府对黄金销售、出口环节由国家专营专控。加纳全国唯一授权的黄金和钻石出口商为“加纳稀有矿产销售公司”(PRECIOUS METAL MARKETING COMPANY,PMMC),加纳所有的黄金出口必须通过PMMC公司。加纳政府规定,只有在加纳当地注册有公司并取得购买资格成为PMMC的许可买家的公司(Licensed Buyer Agent)方可申请购买黄金。但购买以后,必须交由PMMC负责出口运输。
此外,在加纳从事矿业活动除须遵守加纳当地的法律法规外,还应注意维护中国人的形象,与当地人民和谐相处,处理好劳资关系;注意保护当地环境,处理好矿坑回填、污水排放等问题;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回报当地社区和人民的意识,多做一些有利于当地的公益事业,避免引起与当地人的冲突与纠纷。
中国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已将上述《加纳矿产和矿业法》翻译成册,相关人员可联系中国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取阅该法律翻译本或从以下链接下载附件。
电话:0302762767,Email:gh@mofcom.gov.cn
附件:加纳矿产和矿业法(703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