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Gh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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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公私合作法案草案政策框架

一、法案目的

(一)规范公私伙伴关系的安排和让步,包括:

1.创造一种环境和框架,使私营实体能够参与伙伴关系项目,并为公共部门和合作伙伴项目的用户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

2.提供有效率和有质量保证的基础设施和服务。

3.建立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确定、组织、评估、执行和监测伙伴关系项目利用公共资产。

4.鼓励私营部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提供。

5.保护公共和私营部门利益攸关方和最终用户的利益。

6.建立伙伴关系项目最佳分担风险的框架。

7.促进当地参与伙伴关系项目。

8.为缔结伙伴关系安排而为缔约单位建立监管框架。

9.建立伙伴关系的财政承诺操作框架。

(二)通过公私伙伴关系,促进利用私营部门资源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

二、法案适用

(一)适用于:

1.所有缔约单位,并应是公私伙伴关系和特许权的主要法令。其他法令与本法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以本法为准。

2.以公共当局和私人实体之间的伙伴关系安排形式进行的公共部门项目。

3.各种形式的公私伙伴关系安排。

4.根据本法承担或打算承担合伙项目的承包机关。

5.与伙伴关系安排的鉴定、研究、文件准备、结构、投标、评价、奖励、执行和监测有关的职能。

6.通过缔约单位包括军事、警察、国防和司法机构的伙伴关系安排进行的商业安排。

(二)不适用于:

1.将政府服务外包而没有将财务和经营风险转移给私营实体。

2.根据《2006年矿产和采矿法》(第703号法案)或任何有关采矿的适用法令授予的采矿权。

3.根据2016年《石油勘探和生产法案》(第919号法案)和任何其他相关法案授予勘探、开发或生产的任何权利。

4.剥离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者股权。

5.根据2003年《公共采购法》(第663号法案),任何公共机构主要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军事、警察、国防和司法专属的非商业活动机构。

三、机制安排

(一)议会。

议会为公私合营(以下称PPP)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所有PPP项目均需按照宪法174条和181条附表一,以及《公共财政管理法案》(921法案)33条之规定,获得议会的审批。

(二)内阁。

符合宪法174条和181条所述的PPP项目,以及根据上述附表一所述具有门槛要求需内阁审批的PPP项目,均需获得内阁提前审批。

(三)相关部委。

各部门、执行局、公共事业机构及国企提出的PPP项目,由相关领域主管部委进行评估。

(四)省级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方政府机构提出的PPP项目,由相关省级协调委员会在权限内评估。

(五)州市区议会。

各州市区议会根据上述附表一所赋予的权限评估相应层次的PPP项目。

四、PPP委员会

(一)职能:

1.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审核PPP项目;2.研究谈判报告及需要审批的相应项目和特许协议,或根据上述附表一规定向内阁和议会提请审批;3.检查和批准缔约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4.考虑和批准缔约单位提交的评标报告;5.决定有关招标的取消事宜;6.审核PPP合作的法律、机制及规章制度;7.对PPP合作的监测和评估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督;8.就PPP项目的实施中政府依据上述法律需提供的财政和其他支持提请审批;9.确保政府为PPP项目提供的财政及其他支持的财政责任;10.根据上述法案为小型工程项目提供部分特定流程的豁免;11.承担委员会根据上述法案和其他法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能。

(二)组成:

1.财长,担任委员会主席;2.国家发展规划委员会的总干事;3.司法部长和总检察长;4.贸工部长;5.财政部总司长;6.加纳投资促进中心的首席执行官;7.公共采购局的首席执行官;8.总统办公室的一位代表;9.环境保护局的执行理事;10.土地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11.财政部预算司长;12.财政部公共投资和资产司长;13.财长推荐的一名有投资金融经验的人选;14.PPP办公室的主任,担任委员会的秘书长。

(三)PPP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1.提高PPP合作的发展实施效率,确保合作符合法律要求;

2.除上述职能外,办公室还承担以下职能:(1)作为PPP委员会的秘书处,以及财政承诺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2)协调和监督PPP合作的进展和流程;(3)向缔约单位提供建立、采购、实施及评估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指导;(4)推进PPP合作项目招商引资;(5)根据法案要求,审核办公室收到的报告和建议;(6)就项目审批事宜提供建议;(7)编制和发布PPP合作招标的规范性文件、合作协议和指导手册;(8)探索和发展基础设施和服务业领域金融投资的创新机制;(9)对PPP合作项目进行评估;(10)发现和推广PPP合作的最佳实践经验;(11)指导和支持缔约单位选择专家及交易顾问;(12)对公共事业机构提出的PPP合作意向建议进行登记;(13)为公共事业机构及相关利益方提供能力建设计划;(14)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PPP合作的认知;(15)收集并分析与PPP合作相关的或有负债及预算数据等信息;(16)承担财长依据法律指派给办公室的其他职能。

(四)财政承诺技术委员会。

1.职能:(1)委员会通过PPP委员会办公室向PPP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2)对与PPP合作相关的财政承诺、或有负债包括可行性缺口方案等进行识别、评估、监管并向PPP委员会报告;(3)基于预算和债务管理,考虑财政承诺的承担能力;(4)向PPP委员会提供财政风险评估建议。

2.组成:(1)PPP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财政承诺技术委员会主席;(2)财政部债务管理司长推荐一名人选,作为债务管理办公室的代表;(3)财政部预算司长推荐一名人选,作为预算办公室的代表;(4)财政部经济战略和研究司长推荐一名人选,作为战略研究部门的代表;(5)PPP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委员、秘书长。

(五)缔约单位职责:

1.缔约单位负责支出的官员在编制有关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的中期发展计划、公共投资计划及缔约单位预算时,应将PPP合作考虑在内,以促进本法案的实施;

2.在获得相关审批后,缔约单位对PPP项目每个阶段的管理均负有主要责任;

3.缔约单位必要时可在特定时期聘用专家和交易顾问,为该机构进行PPP项目公共采购方面的指导和协助;

4.即使有专家和顾问的介入,或PPP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宏观指引,缔约单位仍需对其所作决策负责,无论该决策是否基于上述介入和指引;

6.缔约单位应确保在PPP合作项目实施的每一阶段均获得必要的审批,包括上述附表一所述审批。

五、PPP程序

缔约单位要遵守PPP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工程准备阶段-取得阶段-承包及承包后管理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缔约单位要准备提交材料:

A.项目简介

B.符合PIM规定的前期可行性研究

2.接受缔约单位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评估机构、办公室、缔约单位要提供完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

A.项目技术要求

B.参与方和项目的法律要求

C.项目社会、经济、环境影响

D.合适的风险转移给能控制管理风险的参与者

E.任何可预见的未来或有债务

F.PPP选择,包括最合适的PPP结构

G.财务可行性

H.财政可负担性和终端用户可负担性

I.缔约单位和办公室的金钱价值

3.缔约单位要保证在准备阶段的每一步都充分咨询利益相关者,来保证他们的加入。

4.做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完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缔约单位和交易顾问要保证使用公共财政管理规章2020中使用的参数和转换因子。

5.考虑法案下的可行性研究时,ppp委员会需要考虑:

A.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B.备忘录,包括财政投入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6.缔约单位只能在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报告得到PPP委员会同意并受到部长签名后才能开始取得阶段。

7.取得阶段开始之前,缔约单位应该:

A.充分全面征求利益相关者意见确保项目进行

B.向潜在竞价者宣传项目,不限制竞争

C.参照质量要求、建议书要求、特许草案或ppp协议准备文件,采用办公室制作的模型和标准文件。没有标准或模型文件,应在使用前先提交给办公室同意。

(二)PPP招标程序。

分两阶段实施国内或国际采购竞标。

1.资格预审:

(1)缔约单位(委托方)应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邀请函应依规在至少两份全国性报纸、一份国际性报纸或出版物,以及缔约单位网站或财政部网站公布。

(3)PPP项目投标人的最低资格要求应在资格预审邀请函中明确。

(4)如果一个项目要求全部或部分由缔约单位供资,缔约单位应在引入私营方之前,获取财政部长对提供该资金的书面确认。

(5)《私营方资格申请法》的补充规定:私营方资格、资格预审程序和资格预审投标人会议、资格预审的评价和决定。

2.竞标提案征集:

(1)缔约单位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竞标邀请函。

(2)《竞标邀请函》内容包括:

A.准备竞标提案的说明;

B.竞标所需的项目信息,辅以竞标者可访问的虚拟数据空间(VDR)信息;

C.技术和质量特点,包括性能指标、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水平、最低性能参数、设想的商业安排、财务形式,以及预期建设和运营期;

D.缔约单位用于确定中选提案的标准,包括“优惠差额”[1]等投标价格以外的标准;

E.PPP协议草案,明确合作的条件和前提,包括具体可量化的成果指标以及风险;

F.投标价格的拟订方式,包括明确投标价格是否包括各类税费;

G.依据《外汇法》,拟订投标价格的货币应为加纳塞地;

H.提交投标书的投标人应满足缔约单位提出对投标有关事项、性质、形式、金额、主要条款、投标担保等要求;

I.明确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前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且这不会使其损失投标担保;

J.提交竞标提案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K.投标人可通过何种方式要求澄清竞标邀请函,缔约单位是否打算召开投标人会议,以及是否组织竞标对话;

L.竞标提案有效的时间期限;

M.开标和审查投标应遵循的程序;

N.缔约单位根据本法和条例制定的关于投标提案编写、提交、采购程序的其他要求。

3.该法案关于投标提案征集的补充规定:优惠差额、对投标人和投标人会议的回应、提交和开标、评标、谈判、取消投标、直接采购(仅限竞争方式不利的情况下向GIIF申请,经PPP委员会批准)、审批合作项目、地方政府审批合作项目。

4.非邀约提案及有关事宜。

(1)非邀约提案。在本法中,非邀约提案是私人实体提出的实施PPP项目的建议,是应私人实体的倡议而不是应政府当局的请求而提交的。

(2)非邀约提案的要求。

A.缔约单位应考虑并处理非邀约提案.

B.由私人实体引导的提案。

如果项目不在缔约单位的中期发展计划中,而且缔约单位尚未考虑将其作为PPP项目的一部分予以实施,这项建议必须体现出创新精神,且不对政府施加苛刻的条件。

非邀约提案应符合《宪法》第36条第5款、国家中期发展政策框架》和《国家基础设施计划》所规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协调方案。

私人当事方或提议人应以初步商业提案的形式,向缔约单位提交一份非邀约提案书,其中应附有所有必要的报告文件,供缔约单位初步审查。

如果缔约单位打算审议或推动收到的非邀约投标书或私营部门主导的投标书,缔约单位应书面通知PPP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决定,同时附上私人方编写的初始商业提案,以及缔约单位在初步筛选后对该提案书做出的审查报告,确认该决定和考虑该提案的理由

提案方应根据规定的格式井按照2020年《公共财政管理(公共投资管理)条例》和任何其他相关报告,在不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缔约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缔约单位应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提交PPP委员会办公室,供PPP委员会审议。

5.“瑞士竞争”/开放式会计[2]

如果PPP委员会给予必要的批准,缔约单位可采用下列备选办法之:

A.支持公开招标程序,使原始建议方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进行技术和财务投标。如果在对投标进行评审后,原来的建议者不成功,则原始建议者有权选择以中标项相匹配的条件,成为最终结果优先特许公司。

B.宣布原来的提议者为优先特许公司,获得确定的回报,必须对PPP项目每一构成部分采用开放式会计并进行透明的投标,以获得最佳的价格。

如果缔约单位打算使用公开招标程序以外的任何采购方法,则应在记录中说明其使用该方法所依据的理由和情况。

非邀约投标书或私营部门主导的投标书应在经济上和财政上可行,物有所值,不需要政府支持可能的资金缺口或免税等。

(三)承包及承包后管理阶段。

1.PPP安排和协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合作协议的形式、合作协议的范围、履约、合同管理与合作协议的修订、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相关的法律、财产所有权、项目场地相关权益的获取、地役权、补偿金支付。

2.投诉与争端解决:招投标过程投诉小组、招投标过程投诉程序、投诉小组暂停招标程序、投诉小组决定、关于服务的投诉、公权机构与私人机构的争端。

投诉小组成员:

A.一名由法院院长提名的法官、投诉小组主席;

B.财政部长提名一人;

C.加纳律师协会一位代表,由该协会提名;

D.加纳工业界联合会一名代表,由该会提名;

E.加纳测量师协会一名代表,由该协会提名;

F.由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提名一位省首席检察官担任投诉小组秘书

3.政府支持机制:项目开发设施、项目开发设施资金来源、项目开发设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可行性缺口融资、可行性缺口融资资金来源、可行性缺口融资资金管理和使用、基础设施信保融资、基础设施信保融资使用。

(1)可行性缺口融资使用:

A.建设补助金或资本补助金

B.运营补助金或运营成本赠款

C.可用性付费、服务付费或年金付费

D.最低收益担保

(2)无论是否免税,可行性缺口融资不能超过项目总资本支出额的30%。

(3)基础设施信用担保融资:

A.落实加纳2014年出台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会法(877号法案),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担保。

B.以更低成本促成债务借贷;

C.通过利用社保基金、保险等途径,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实现长期本国货币融资。

4.其他: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和计划、部长年度报告、违规处罚、相关规定、指导方针、相关解释、保留和过渡性条款、重要修订。

重要修订:

A.道路基金法案第3部分,于1997年修订(第536号法案)

B.1973年收费法令和1999年收费修订法案(第570号法案)

C.1973年收费法令第1、2部分N.R.C.D 153修订

D.1973年收费法令第4、5部分N.R.C.D 153修订

E.1973年收费法令第5部分N.R.C.D 153修订

F.2017年专用资金上限及重组法案第1部分(947号法案)

G.2018年费用收取法案(杂项条款)(983号法案)第3部分修订

H.1997年加纳公路局法案(第540号法案)第3(1)(k)部分修订

I.1997年加纳公路局法案(第540号法案)第16(2)部分修订


[1] “优惠差额”是指在评标时给予本国承包商或有本国承包商参加的联营体一个优惠的评标差价。[2] 又称开簿成本会计,是指在法律意义上相互独立的商业伙伴之间,跨越组织边界,以某种正式的机制来系统披露成本信息的一种方法。